摘要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国家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方案编制机构、技术评审单位、审批及验收机关、监理监测机构等均应按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做好各自的工作,没有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水土保持方案中应落实选址选线的水土保持4项前置条件,减轻对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影响;落实弃渣场设置的限制条件,明确弃渣场数量、位置、堆置方案等,确保不产生新的危害;准确划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红线,并将坐标矢量数据上图入库,为卫星、无人机监控红线提供依据;纠正单纯以6项指标为目标的偏向,强化水土流失防治总体目标的落实;明确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及措施类型,强化对后续设计的刚性约束。对未达到法律、国标规定及评审标准的方案,不应通过评审。要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建设后续设计、施工、管理等的约束力和控制作用,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的生产建设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问责。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单位为防治水土流失而做出的郑重承诺和总体方案,是指导工程后续设计、施工、管理的重要约束性文件。近几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法治、改革行政审批、追究责任等文件,特别是深圳市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典型案例,教训深刻,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国家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国家依法治国、尽职履责、追责问责的相关制度规定,因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合实际而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各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方案编制机构、技术评审单位、审批机关、监理监测机构等)均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2015年水利部下放了大多数国家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管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权,省级也在向地县下放行政审批权。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查、审批、实施等单位的责任,严格按法规、标准开展工作,在做一深入探讨。